,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搬迁安置方案,土地利用方案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 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搬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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