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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消纳,处置管理,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处置场.回填造地。回填工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市政园林.环境保护。国土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申请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须按建设程序报批.回填造地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 工程建设回填.须提前5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批。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不得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硬化出入口道路.具有完备的排水。防尘 安全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饱和无法继续使用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 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合理布局,定点设置消纳场。就近倾倒建筑垃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 支持和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第十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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