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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纳.处置管理.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处置场。回填造地,回填工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市政园林 环境保护,国土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 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申请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须按建设程序报批,回填造地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工程建设回填.须提前5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批。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不得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 硬化出入口道路。具有完备的排水、防尘 安全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饱和无法继续使用时 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报告、第十六条.合理布局.定点设置消纳场,就近倾倒建筑垃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支持和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第十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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