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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消纳,处置管理,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处置场.回填造地.回填工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 市政园林.环境保护、国土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申请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须按建设程序报批.回填造地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工程建设回填,须提前5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批,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不得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硬化出入口道路,具有完备的排水,防尘 安全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饱和无法继续使用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报告。第十六条.合理布局、定点设置消纳场 就近倾倒建筑垃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支持和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第十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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