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消纳、处置管理,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处置场,回填造地,回填工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市政园林、环境保护,国土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申请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须按建设程序报批 回填造地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 工程建设回填 须提前5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批.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不得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硬化出入口道路 具有完备的排水。防尘。安全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饱和无法继续使用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报告、第十六条,合理布局、定点设置消纳场。就近倾倒建筑垃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支持和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第十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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