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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十堰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十堰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 管网等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 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十堰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及时清运、合理处置.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规划。设计遵循依山就势,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利用山体 片区开发、片区平衡,控制建筑垃圾外运总量、谁产生谁承担处置的原则。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设、环保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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