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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十堰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十堰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十堰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及时清运。合理处置,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规划.设计遵循依山就势.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利用山体,片区开发,片区平衡。控制建筑垃圾外运总量。谁产生谁承担处置的原则,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设,环保,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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