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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十堰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十堰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 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十堰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及时清运,合理处置。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规划 设计遵循依山就势,科学合理 最大限度利用山体,片区开发.片区平衡 控制建筑垃圾外运总量,谁产生谁承担处置的原则,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设,环保,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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