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设 规划 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体育,文化 交通运输、商务 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 旅游等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学校、幼儿园。医院 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状况.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因地震 洪水.山体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灾难受到影响的房屋进行应急安全检查。第八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屋的基本情况,二、房屋报建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三,房屋改造,维修.加固等情况记录。四,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等记录。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将房屋使用安全纳入信息化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需要提取 复制相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十条,对于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