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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控规修改原则第八条.控规修改原则,一,用地性质、1。因社会 经济发展需调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应在原规划位置周围选址不少于规划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进行等量置换.2,可根据用地性质的兼容规定。确定用地的兼容性质.3。特殊用地调整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用地面积、修改范围应以道路为界、合理划分开发地块用地规模,遵循连片开发的原则,严禁小地块零星开发。三 容积率.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容积率的调增,政策性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5。三。建筑密度,建筑密度调增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 四、建筑高度,1。根据城市重点功能区的建设特点.通过分析论证调整建筑高度.可以适当突出区域标志性建筑,2,除府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以外地区部分建筑高度可以通过城市规划 景观分析.进行适当调整 五 其他指标的修改。1。建筑或人口容量调整。停车位,集中绿地,配套公建,退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应做相应调整,2,绿地率关系环境质量,其指标应严格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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