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控规修改分类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内容的修改分为三类 修编 调整和补充.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对控规片区内容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修改,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三,经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修编。一 对片区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属性有重大调整的,造成街区居住容量 公共设施配套有较大变动的 二、修改片区规划确定的红,绿,蓝、紫、黄线的实线控制要求的 市政府主导实施的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外 三,取消片区控规确定的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福利院,社区卫生中心等、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调整,一、增加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物古迹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水域等面积。减少周边其它上述用地面积的。二、市政府主导实施的工程项目涉及用地调整的、三 对城市特色控制地区的建筑高度,城市设计要求进行调整的,1。城市重要文化地带、包括长风商务区。晋阳湖核心区,汾东商务区等。2,城市重要景观大道两侧 包括迎泽大街 迎泽西大街,长风大街 长风西大街 滨河东西路,龙城大街等,3,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控规补充,一 按整体街坊统一开发建设、在总容量不变。保证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小区.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减且具有合理服务范围和保障实施的前提下.对控规中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小区。组团绿地位置进行适当调整的、二.对控规用地性质兼容比例主导用地性质调整幅度在5个百分点 含5个百分点.以内的情况.三。增加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水域等面积 且不减少周边其它上述用地面积的,四、对于划拨类学校。医院。办公等用地,在控规中规划为现状保留的地块 根据实际需要新建项目的情况、五.红线为20米以下、含20米 城市规划道路线型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