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控规修改分类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内容的修改分为三类。修编 调整和补充,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对控规片区内容进行修改,一 因总体规划修改 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二.因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三.经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控规修编,一,对片区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属性有重大调整的.造成街区居住容量,公共设施配套有较大变动的、二。修改片区规划确定的红,绿、蓝、紫,黄线的实线控制要求的,市政府主导实施的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外 三、取消片区控规确定的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福利院,社区卫生中心等,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调整、一、增加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物古迹用地,交通设施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水域等面积 减少周边其它上述用地面积的.二.市政府主导实施的工程项目涉及用地调整的 三,对城市特色控制地区的建筑高度、城市设计要求进行调整的.1 城市重要文化地带、包括长风商务区.晋阳湖核心区。汾东商务区等,2。城市重要景观大道两侧、包括迎泽大街。迎泽西大街、长风大街。长风西大街。滨河东西路.龙城大街等。3、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补充.一、按整体街坊统一开发建设、在总容量不变,保证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小区,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减且具有合理服务范围和保障实施的前提下,对控规中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小区.组团绿地位置进行适当调整的。二 对控规用地性质兼容比例主导用地性质调整幅度在5个百分点 含5个百分点.以内的情况。三,增加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物古迹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水域等面积,且不减少周边其它上述用地面积的 四、对于划拨类学校.医院 办公等用地、在控规中规划为现状保留的地块 根据实际需要新建项目的情况.五、红线为20米以下、含20米.城市规划道路线型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