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控规修改分类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内容的修改分为三类、修编.调整和补充。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对控规片区内容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修改.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因实施国家 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三.经评估 论证确需修改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控规修编 一。对片区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属性有重大调整的,造成街区居住容量.公共设施配套有较大变动的、二.修改片区规划确定的红、绿,蓝、紫。黄线的实线控制要求的 市政府主导实施的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外。三 取消片区控规确定的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福利院。社区卫生中心等,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调整,一,增加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物古迹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绿地,水域等面积,减少周边其它上述用地面积的、二,市政府主导实施的工程项目涉及用地调整的 三,对城市特色控制地区的建筑高度 城市设计要求进行调整的.1、城市重要文化地带.包括长风商务区、晋阳湖核心区.汾东商务区等,2.城市重要景观大道两侧,包括迎泽大街。迎泽西大街。长风大街,长风西大街 滨河东西路,龙城大街等.3。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补充,一。按整体街坊统一开发建设,在总容量不变、保证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小区,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减且具有合理服务范围和保障实施的前提下.对控规中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小区 组团绿地位置进行适当调整的,二,对控规用地性质兼容比例主导用地性质调整幅度在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以内的情况,三、增加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物古迹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水域等面积.且不减少周边其它上述用地面积的、四.对于划拨类学校,医院 办公等用地 在控规中规划为现状保留的地块、根据实际需要新建项目的情况、五、红线为20米以下。含20米 城市规划道路线型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