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控规修改分类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内容的修改分为三类 修编。调整和补充。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对控规片区内容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修改.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二,因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三。经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修编.一,对片区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属性有重大调整的,造成街区居住容量.公共设施配套有较大变动的、二,修改片区规划确定的红。绿.蓝,紫 黄线的实线控制要求的 市政府主导实施的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外、三,取消片区控规确定的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福利院,社区卫生中心等,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调整.一。增加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物古迹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水域等面积 减少周边其它上述用地面积的、二,市政府主导实施的工程项目涉及用地调整的,三。对城市特色控制地区的建筑高度,城市设计要求进行调整的,1.城市重要文化地带,包括长风商务区。晋阳湖核心区,汾东商务区等,2,城市重要景观大道两侧.包括迎泽大街,迎泽西大街,长风大街,长风西大街.滨河东西路,龙城大街等 3.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补充。一.按整体街坊统一开发建设,在总容量不变,保证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小区。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减且具有合理服务范围和保障实施的前提下,对控规中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小区。组团绿地位置进行适当调整的、二,对控规用地性质兼容比例主导用地性质调整幅度在5个百分点 含5个百分点 以内的情况 三、增加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物古迹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水域等面积。且不减少周边其它上述用地面积的,四、对于划拨类学校,医院。办公等用地,在控规中规划为现状保留的地块,根据实际需要新建项目的情况,五,红线为20米以下.含20米、城市规划道路线型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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