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控规修改分类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内容的修改分为三类,修编、调整和补充.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对控规片区内容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修改 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二、因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三.经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修编、一,对片区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属性有重大调整的,造成街区居住容量,公共设施配套有较大变动的、二、修改片区规划确定的红,绿。蓝、紫 黄线的实线控制要求的,市政府主导实施的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外、三 取消片区控规确定的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福利院,社区卫生中心等.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控规调整、一,增加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物古迹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水域等面积.减少周边其它上述用地面积的。二,市政府主导实施的工程项目涉及用地调整的。三、对城市特色控制地区的建筑高度,城市设计要求进行调整的。1.城市重要文化地带。包括长风商务区,晋阳湖核心区、汾东商务区等 2、城市重要景观大道两侧、包括迎泽大街,迎泽西大街.长风大街。长风西大街.滨河东西路、龙城大街等.3。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补充、一,按整体街坊统一开发建设,在总容量不变、保证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小区.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减且具有合理服务范围和保障实施的前提下。对控规中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小区,组团绿地位置进行适当调整的,二,对控规用地性质兼容比例主导用地性质调整幅度在5个百分点 含5个百分点 以内的情况.三、增加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物古迹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绿地,水域等面积 且不减少周边其它上述用地面积的,四,对于划拨类学校.医院。办公等用地.在控规中规划为现状保留的地块,根据实际需要新建项目的情况 五、红线为20米以下.含20米 城市规划道路线型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