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控规修改分类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内容的修改分为三类、修编.调整和补充、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对控规片区内容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二.因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经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修编、一 对片区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属性有重大调整的。造成街区居住容量。公共设施配套有较大变动的,二。修改片区规划确定的红.绿.蓝,紫.黄线的实线控制要求的,市政府主导实施的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外,三。取消片区控规确定的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福利院,社区卫生中心等。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控规调整.一.增加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物古迹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绿地.水域等面积,减少周边其它上述用地面积的,二.市政府主导实施的工程项目涉及用地调整的,三.对城市特色控制地区的建筑高度,城市设计要求进行调整的,1。城市重要文化地带.包括长风商务区,晋阳湖核心区.汾东商务区等。2 城市重要景观大道两侧 包括迎泽大街。迎泽西大街.长风大街,长风西大街,滨河东西路,龙城大街等、3、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控规补充,一 按整体街坊统一开发建设、在总容量不变 保证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小区、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减且具有合理服务范围和保障实施的前提下。对控规中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小区 组团绿地位置进行适当调整的、二、对控规用地性质兼容比例主导用地性质调整幅度在5个百分点 含5个百分点、以内的情况。三、增加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物古迹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水域等面积,且不减少周边其它上述用地面积的.四,对于划拨类学校、医院 办公等用地,在控规中规划为现状保留的地块、根据实际需要新建项目的情况 五、红线为20米以下,含20米。城市规划道路线型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