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第四条、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销售.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第五条。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四 产品质量保证书.第六条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已经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凭该准用证或者有效证明。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水泥,其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办理登记手续。并凭生产许可证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 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生产 销售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其生产或者销售单位应当委托内地或者国内销售代理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但通过国际招标投标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除外,第八条、市建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的全部申请资料或者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合格的,发给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核发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不得收取费用。第九条,市建委应当对取得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单位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 市质监局应当及时将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生产单位予以公告 市建委应当及时将取得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单位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