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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 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 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 门窗 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面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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