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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 第二十一条、安装单位应当配备与所从事的安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土建 机械.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安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检验手段与仪器设备,严禁临时拼凑人员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安全协议书,第二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专业技术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 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第二十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四、自检合格证明 五、安装工程验收资料.六。安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 安装单位应当将上述,二。三。四。项资料提供给使用单位。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 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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