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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与起重机械有关的管理 检验。维护保养人员情况、五。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 未实行制造许可的。提供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证明或备案证明 和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七、购销合同或发票,八 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达到国家和省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提供评估报告 出租的设备。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进口的设备、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在用设备,还应提供本办法第十六条、五。至,七,项规定的资料.第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第十九条、予以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 产权单位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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