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二 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与起重机械有关的管理,检验,维护保养人员情况、五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未实行制造许可的.提供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证明或备案证明.和产品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七,购销合同或发票、八.其他应提供的资料。达到国家和省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提供评估报告,出租的设备 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进口的设备.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在用设备、还应提供本办法第十六条,五.至,七,项规定的资料,第十八条。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第十九条。予以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