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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 与起重机械有关的管理 检验,维护保养人员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未实行制造许可的,提供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证明或备案证明.和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七.购销合同或发票,八。其他应提供的资料,达到国家和省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提供评估报告 出租的设备,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进口的设备,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 在用设备。还应提供本办法第十六条。五,至、七.项规定的资料.第十八条、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 第十九条,予以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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