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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和出租第八条,产权单位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 必须为依法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对未实行制造许可的建筑起重机械产品 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鉴定或备案后 方可购置、购置进口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购置旧建筑起重机械时,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有近两年设备完整运行记录和维修,改造等技术资料。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五、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七。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八,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淘汰报废制度,凡有本办法第十条,一 至.五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第十二条,出租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场所、第十三条,提倡产权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负责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 拆卸和操作驾驶.第十四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第十五条,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装置进行校验和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产权单位应当对整机进行维护保养、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出租的。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出租单位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第十六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六,七、项和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二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三.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安全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六,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七,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八。累计运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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