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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移交第四十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第四十一条 经初步验收合格且相关责任主体将相关资料签字备齐后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综合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质监等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同时邀请发改。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所建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交通、水利项目的验收、移交。其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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