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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移交第四十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第四十一条 经初步验收合格且相关责任主体将相关资料签字备齐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综合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同时邀请发改,财政 审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参加 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所建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 交通、水利项目的验收,移交,其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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