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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项目验收与移交第四十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第四十一条,经初步验收合格且相关责任主体将相关资料签字备齐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综合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同时邀请发改.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所建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交通,水利项目的验收 移交。其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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