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 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施工图设计前审批初步设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 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前期工作 经本级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第六条 项目审批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 环保.国土 水务、消防等部门分类评审.发改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统一批复、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由发改 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特大型项目和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项目在审批前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 规划,国土部门依据批复办理项目选址、土地审批等手续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财政部门依据批复文件将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工程招标,比选,控制价应当执行财政评审制度,财政评审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招标人送审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及工程量,评审报告应附经评审的预算书,含工程量 经评审后的工程量作为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评审中如发现工程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 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预算造价存在差异等情况,应书面函告招标人 并要求其组织设计。预算单位进行核对和纠正 评审机构对评审的工程量和控制价的准确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实施审查,并对审查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