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含1000万元。下同、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施工图设计前审批初步设计 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前期工作,经本级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 相关单位应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第六条,项目审批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环保,国土 水务,消防等部门分类评审,发改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统一批复。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在项目审批前应当由发改,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特大型项目和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项目在审批前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规划,国土部门依据批复办理项目选址。土地审批等手续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财政部门依据批复文件将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工程招标,比选,控制价应当执行财政评审制度,财政评审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招标人送审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及工程量、评审报告应附经评审的预算书.含工程量,经评审后的工程量作为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评审中如发现工程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预算造价存在差异等情况、应书面函告招标人,并要求其组织设计,预算单位进行核对和纠正 评审机构对评审的工程量和控制价的准确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实施审查,并对审查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