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 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 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施工图设计前审批初步设计 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前期工作 经本级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 相关单位应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六条,项目审批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环保.国土.水务、消防等部门分类评审.发改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统一批复,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在项目审批前应当由发改,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特大型项目和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项目在审批前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规划。国土部门依据批复办理项目选址 土地审批等手续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财政部门依据批复文件将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工程招标,比选 控制价应当执行财政评审制度。财政评审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招标人送审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及工程量,评审报告应附经评审的预算书、含工程量、经评审后的工程量作为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评审中如发现工程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 预算造价存在差异等情况,应书面函告招标人,并要求其组织设计,预算单位进行核对和纠正,评审机构对评审的工程量和控制价的准确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实施审查。并对审查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