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项目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 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并在施工图设计前审批初步设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前期工作.经本级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 相关单位应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第六条、项目审批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 环保.国土 水务,消防等部门分类评审、发改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统一批复,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由发改。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其中特大型项目和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项目在审批前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规划,国土部门依据批复办理项目选址.土地审批等手续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财政部门依据批复文件将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工程招标.比选、控制价应当执行财政评审制度,财政评审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招标人送审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并出具评审报告及工程量.评审报告应附经评审的预算书 含工程量.经评审后的工程量作为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评审中如发现工程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预算造价存在差异等情况。应书面函告招标人 并要求其组织设计.预算单位进行核对和纠正.评审机构对评审的工程量和控制价的准确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实施审查。并对审查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