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下同、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施工图设计前审批初步设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前期工作,经本级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第六条.项目审批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环保,国土。水务 消防等部门分类评审.发改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统一批复,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由发改。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特大型项目和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项目在审批前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规划、国土部门依据批复办理项目选址。土地审批等手续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财政部门依据批复文件将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工程招标 比选.控制价应当执行财政评审制度,财政评审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招标人送审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及工程量。评审报告应附经评审的预算书、含工程量.经评审后的工程量作为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评审中如发现工程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预算造价存在差异等情况,应书面函告招标人,并要求其组织设计、预算单位进行核对和纠正,评审机构对评审的工程量和控制价的准确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实施审查,并对审查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