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施工图设计前审批初步设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 下同.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前期工作。经本级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 相关单位应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第六条,项目审批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 环保。国土,水务 消防等部门分类评审,发改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统一批复,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由发改.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集体审核 并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特大型项目和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项目在审批前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规划,国土部门依据批复办理项目选址.土地审批等手续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财政部门依据批复文件将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工程招标。比选,控制价应当执行财政评审制度.财政评审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招标人送审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并出具评审报告及工程量。评审报告应附经评审的预算书、含工程量 经评审后的工程量作为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评审中如发现工程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预算造价存在差异等情况 应书面函告招标人、并要求其组织设计,预算单位进行核对和纠正.评审机构对评审的工程量和控制价的准确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实施审查,并对审查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