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第八条,附表B2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别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别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九条,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内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条、未列入附表B2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 馆。医疗卫生 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10000平方米,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 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二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其他重点项目,第十三条,在现状居住区中非临城市主干道位置,不宜插建高层建筑.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十五条、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 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第十六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 5米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 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指标按附表B3执行,附表B3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