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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的建设用地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进行分类.使用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鉴于我市旅游发展的特殊需要、在规划的旅游度假区内,可增加旅游度假用地类别。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本规定附表B1执行。凡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附表B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超出附表B1规定范围且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提出调整规划、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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