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克州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办法
  •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雾试验箱校准规范 JJF(新)23-2018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 2004年
  • 喀什市2012年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外温度变送器校准规范 JJF(新)13-2018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条例 2023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浇混凝土大模内置保温系统应用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XJJ 108-2019
  • 昌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城市供水经营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依法取得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及安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 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含内部用水管.直接装泵抽水.第十八条,高层建筑.住宅小区或对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水箱等二次给水系统间接抽水加压,二次给水系统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市水务局审查同意后 方可实施.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保证持续稳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经市水务局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水务局报告 第二十条 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 办理有关接装手续,并签订供用水合同,禁止盗用或者私自转供,转售城市供水、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由市水务局提出 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第二十二条 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当月水费可按上月实用水量或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用户如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校验。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正负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校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 校验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四条,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或改变用水性质的 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实际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用户停止或恢复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市政.园林,绿化,环卫,消防等公共用水应按规定缴纳水费、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