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 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二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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