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 情节严重的。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情节严重的,三、擅自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四,使用暴力手段执法的,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销毁当事人财物的,六。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或者罚没款的、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八 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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