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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执法协作 第二十五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不得收取费用.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五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情况复杂 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第二十九条.对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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