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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质量投诉与处理第二十七条,工程在建设过程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符合受理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保修期外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处理、费用依法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九条,住宅工程的产权人,使用人发现住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 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反映.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第三十条.因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第三十一条.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将投诉中涉及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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