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七.建立工程质量诚信考核评价机制,八,建立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检查,三、对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局部停工 暂停生产。四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采取诫勉约谈.质量诚信扣分。记录不良行为等措施.五,组织工程质量技术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培训、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 制订监督计划.三,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重点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进行监督。五 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三、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符合规定要求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未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齐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时间 地点 验收单位以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就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书面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依法应当由规划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依法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五条。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存在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 应当向产权登记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