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 以下简称工程 新建 扩建 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体,应当建立 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专项检查 监督检测,并开展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组织抽查、巡查和检测等监督检查活动,对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并统一建立工程质量动态监管、工程检测等信息管理系统.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 缺陷以及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举 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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