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使用第十二条,居住建筑的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居住之外的经营性用房,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房屋建筑所有人同意 第十三条使用人不得在房屋顶部增设塔架.不得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高度设置广告牌。不得在房屋顶部,地下或者其他部位增设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筑或者构筑物等。不得改变房屋承重体系。因特殊需要。经房屋建筑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同意 在房屋顶部或者其他部位搭建附属房屋,应当经规划部门批准.在房屋建筑外墙或者房屋顶部增设广告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使用人在使用房屋建筑时,不得有下列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侵蚀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五 擅自拆改防雷装置 六 擅自拆改燃气,供暖 供电,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第十五条,实施房屋装修前.应当向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进行装修施工。管理人应当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装修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实施、保证房屋建筑的整体结构安全 管理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房屋建筑的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