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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五条,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房屋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晰的、实际占有人是安全责任人。第六条,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 安全问题治理等承担责任、保证房屋建筑的安全性 适用性、耐久性,第七条,房屋建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是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承担管理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是管理人。委托管理的房屋建筑 受托人是管理人,第八条.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应向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以受安全责任人委托组织对房屋建筑安全问题进行治理。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报告。并定期开展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宣传活动,第九条,房屋建筑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并进行日常查看,发现使用安全问题时应向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报告 第十条.房屋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前1年.以书面形式告知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使用人 并同时告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建筑 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交质量保证书 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 明确告知购房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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