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安全使用维护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未按规定履行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以及维修,采取防护措施等义务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临靠道路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安全性鉴定,维修义务、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履行安全性鉴定、维修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义务、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予以维修,产生的费用可以在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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