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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建筑的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规定缴存至指定专户,既有建筑的玻璃幕墙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一次性或者分批缴存至指定专户,分批缴存的,最长缴存年限不得超过5年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金额,按照玻璃幕墙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缴存比例应当按照玻璃幕墙结构设计.使用材质的安全性能高低。设定不同等级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建筑玻璃幕墙的检查、鉴定,维修 具体缴存和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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