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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建筑的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规定缴存至指定专户 既有建筑的玻璃幕墙的专项维修资金 由业主按照规定一次性或者分批缴存至指定专户。分批缴存的、最长缴存年限不得超过5年。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金额、按照玻璃幕墙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缴存比例应当按照玻璃幕墙结构设计,使用材质的安全性能高低。设定不同等级,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建筑玻璃幕墙的检查。鉴定.维修、具体缴存和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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