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拆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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