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五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二 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三 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 环保措施、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第七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被拆迁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八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