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已于2011年9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兴国,二,一一年十月九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健全地下空间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信息 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地下空间信息包括.一,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二、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三、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息。四、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第四条.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是地下空间信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共享平台的建设 维护与开发利用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建设,人防 水务.国土房管 电力。电信。市政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地下空间信息发展规划,并纳入市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第七条,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各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第八条,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汇交。普查。补.修、测等方式取得、更新,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 其地下空间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汇交下列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一,地下建设工程的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或者纵断面图 横断面图等图纸。二,反映地下建设工程相关属性的数据成果,三、地下空间信息相关技术报告和工程勘察报告.第十条,报废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其管理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汇交相关信息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第十一条 汇交地下空间信息应当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技术要求,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涂改、伪造,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同步监测或者竣工跟踪测量.第十三条,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信息以及跨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向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其他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向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汇交、按照前款规定接受汇交的单位统称为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第十四条,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收到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告知汇交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汇交材料并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汇交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现状进行测量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汇交、第十六条.本市建立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制度,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年度补。修,测计划。并由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活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者地下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信息普查 年度补 修.测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八条,普查 补、修,测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第十九条、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信息资源。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防灾减灾等提供信息,第二十条、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前。应当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查询相关区域地下空间现状信息.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 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做好竣工测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提供地下空间信息利用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汇交地下空间信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汇交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汇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涉及测绘单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测绘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查询 取得施工区域地下空间信息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擅自组织施工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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