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供热工程.9.4、1、供热体制及原则、城市供热采用以冷、热电联产,热源厂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单位自建供热设施应逐步改造、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系统,9。4 2、热水热交换站设置。热交换站供热规模及位置、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宜按下列原则确定。1,新建居住区热交换站最大服务范围不宜越过周边城市道路,2。对需改造采暖系统的居住区,在不增加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量的前提下.宜减少热力站的个数 3。热力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 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 等国家规范。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声减振要求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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