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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养护规定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养护责任单位不按照国家和本市公益林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由市或者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林木迁移规定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迁移林木的.由市或者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被迁移林木补偿标准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告知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伐经济林或者临时使用经济林地不按规定提前告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由区 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予以警告。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理,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由市或者区 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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