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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养护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养护责任单位不按照国家和本市公益林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 由市或者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林木迁移规定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迁移林木的、由市或者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被迁移林木补偿标准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告知规定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伐经济林或者临时使用经济林地不按规定提前告知区 县林业主管部门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予以警告。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理.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由市或者区 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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