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 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 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省 设区的市 县.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 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 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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