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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 促进供热事业发展 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 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财政 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 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 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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