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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 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 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 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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