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 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 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 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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