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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 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 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 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 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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