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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 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 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 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 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 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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