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自拆自建的住宅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向市,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株洲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中第二十九条 三十条 三十六条 三十七条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不适用本办法.株洲市人民政府原已颁布的有关拆迁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全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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