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5.予以奖励,延期搬迁的不予奖励。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工作人员,是指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的自然人.第四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辖县.市 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 城管 财政。工商.物价、税务、教育.卫生。自来水.电业。燃气等有关部门 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