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5。予以奖励.延期搬迁的不予奖励,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 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工作人员,是指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的自然人。第四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辖县,市 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市发改委。规划 国土资源,建设 公安,城管,财政.工商.物价,税务、教育 卫生.自来水。电业,燃气等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互相配合 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