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 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5、予以奖励、延期搬迁的不予奖励.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 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工作人员 是指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的自然人、第四条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辖县,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市发改委.规划 国土资源,建设.公安、城管,财政,工商 物价 税务,教育,卫生.自来水,电业、燃气等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