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湖南省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5。予以奖励、延期搬迁的不予奖励。本办法所称拆迁人 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工作人员。是指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的自然人,第四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辖县。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市发改委.规划 国土资源.建设。公安.城管,财政,工商。物价.税务,教育.卫生,自来水、电业,燃气等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 村 民委员会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