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5。予以奖励.延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 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工作人员、是指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的自然人。第四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辖县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市发改委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 城管,财政。工商、物价。税务、教育 卫生、自来水,电业、燃气等有关部门、单位 和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互相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