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5.予以奖励、延期搬迁的不予奖励,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是指依法取得 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工作人员。是指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的自然人。第四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辖县,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市发改委。规划 国土资源、建设、公安 城管 财政、工商。物价。税务、教育,卫生.自来水,电业 燃气等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