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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离任与交接、第十九条、督察员每届任期为2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任 但在同一县,市 只能续任1次。第二十条,督察员在任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督察职责时,应及时报告督察办。由督查办报市政府同意后解聘。第二十一条,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督察办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情况。并向下任督察员移交任期内督察工作全部档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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