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条 督察员工作方式。一、列席县.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参加所督察县,市。规划编制。评审 修改,重大项目选址论证等工作会议、二.向城乡规划编制.申报.审批等单位调查取证、收集资料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并根据需要组织调查和现场勘查 四,向督察办报告督察工作并跟踪督察事项的落实情况.第十一条。督察文书包括 规划督察建议书 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督察文书应以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由督察办统一印制。第十二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督察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情节较轻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督察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后,由督察员加盖专用章并签名后。向县、市.政府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建议书.二。对情节较重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督察员应及时报告、由督察办按有关程序审核后、向县,市、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要求整改或依法纠正,也可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处理或责令有管辖权的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特别严重的应由督察办报请市政府责令县。市,政府改正或交由县 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三、对已由司法机关立案受理的违反城乡规划的案件。督察员不再行使督察职责。第十三条。督察文书跟踪督办。一、督察意见书,必须跟踪督办。督察建议书、由督察办视情况决定是否跟踪督办、二、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落实督察意见,并于收到督察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督察办书面提出.督察办对其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三、对列入督办范围的督察文书 应跟踪并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向督察办报告 第十四条,督察员应每季度向督察办书面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 与被督察单位或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需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二。案件原始资料及调查报告 三,督察员工作记录及定期工作报告 四。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 电话记录等。五 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