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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与日常管理第五条.督察员主要职责、一.对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二,对县.市,政府编制 审批 实施 修改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 保护规划。镇、乡,村规划等法定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察.三,对县、市、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城乡规划目标责任书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四,对县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规划强制性内容,重大项目选址等规划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督察,五、配合省政府派驻绵阳规划督察员开展工作,对各级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开展专项督察 六.向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督察情况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重大行为提出督察意见。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察发现的重大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交城乡规划督察报告。八.完成市政府和督察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为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七条,县,市 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指派联络员协助督察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由市城乡规划局在全市范围内遴选督察员并在报市政府同意后,代市政府颁发证书,督察员应持证上岗,第九条,督察员应遵循 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 的原则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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