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在2006年1月1日以前发布公告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桂林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市政、2002 61号、执行、第六十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一条。本市所辖各县的城镇房屋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桂林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市政。2002,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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