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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发改,房产.公安,工商 市容等部门及各城区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相互配合.协助市拆迁办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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