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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 18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 2011,10号.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 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 应当依照该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为此,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中税金亦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 市区3,48.县镇3、41、其他3,28,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凡不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算.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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