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2001年9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 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 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 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等.第三条 管理原则,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第四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线监察机构 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本市规划、电力 信息,通信。交通港口、市容环卫,房地,绿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新建架空线的规划控制、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 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或者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需要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六条,临时架空线的管理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事先将临时架空线架设方案按照城市道路市 区两级管理分工,向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报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第七条 入地规划与计划,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城市道路的已建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规划 电力,信息。通信。交通港口等管理部门。制订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架空线入地规划,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 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并听取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的意见,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 落实经费,组织实施,第八条、同步入地建设、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的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的、沿途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 县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扩建。改建 大修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架空线权属单位及时制定架空线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并由架空线权属单位具体实施、制定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发生争议时,由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经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同意、可暂时予以保留 第九条。预埋管道和共同沟的利用.已有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的城市道路,沿途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第十条,架空线及杆架的管理。架空线 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巡视和检查 负责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需要维修更新的 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架空线作业时派员实地核查。架空线,架空线杆架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架空线及其杆架的设置技术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整洁的原则另行制定,架空线 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清除,第十一条.架空线的备案管理,本市实行架空线备案制度.架空线资料由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向市建设交通委备案,其中.信息传输架空线资料由该架空线权属单位向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将备案资料汇总后抄送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供的架空线资料包括、架空线名称,路由 规格.数量.杆架数量。相关设施的规格、数量以及架空线空间布置等,第十二条 权属不明架空线及杆架的处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的、应当及时提请市管线监察机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9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 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第十三条 架空线损坏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对造成架空线损坏的,损坏者应当立即向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架空线的正常状态,第十四条、埋设入地的代履行。对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架空线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其费用由架空线权属单位承担,第十五条,优惠措施,架空线权属单位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建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架空线埋设入地施工应当依靠科学新技术。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第十七条、罚则,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或者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的。架空线。架空线杆架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或者不及时清除废弃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的 由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及公共安全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架设临时架空线未备案的.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的。由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架空线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由市建设交通委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职责的、或者维修更新架空线未告知的、由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六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危害架空线,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或者损坏架空线后不及时报告的 由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行政监察,市政、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相关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抄告监察部门。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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