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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义务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三、组织或责成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无专项维修资金等高层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五,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装备保障,六、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教育。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三、结合当地实际,组建专职,志愿或义务消防队 参与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工作,四 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教育,五、指导。支持和帮助居 村,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开展,零火灾社区。零火灾村镇.创建活动以及做好群众性消防工作,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依法实施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 二、负责高层建筑灭火扑救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高层建筑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演练.三,承担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建立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的应急处置机制。开展火灾扑救技术、战术研究,四.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单位或个人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五,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七、组织现役消防队和指导专职消防队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好装备器材.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规划纳入规划总平面图统一管理.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的高层建筑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高层建筑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定期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高层建筑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在建,改扩建高层建筑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外墙保温材料改造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审批,施工过程中同步设置临时消防供水设施、落实电焊、气焊等动用明火审批和现场监护措施,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开展施工人员消防安全培训以及。边施工,边使用.等行为依法做好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高层建筑业主应当按照高层建筑消防要求合理设置室内消火栓。并负责日常维护、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管理范围内占用 堵塞消防车通道。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雨篷等设置障碍物影响建筑防火排烟性能和火灾救援行动以及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停车场等行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互相通报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执法工作信息。对高层建筑外墙的保温材料。广告牌。玻璃幕墙等安装工程、严格落实。谁审批 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 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四,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新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设计.监理等单位也应履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约,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按规定承担整改所需资金、三.委托高层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四,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作坊.库房等危害公共消防安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高层建筑使用人在使用 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高层建筑业主与使用人对消防安全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制定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组织防火检查巡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二 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三、按照政府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定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五、确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六、保障消防电梯、消防水泵,喷淋系统 消火栓系统。水泵结合器等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七,劝阻,制止业主或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八,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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