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新建翻建项目的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和施工管理要按照、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新建翻建项目提倡集中建设 新建翻建项目设计方案可选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推荐使用的.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09BN。也可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新建翻建跨度不超过6米的平房项目可选择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身份进行工程设计、也可选择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村镇建筑工匠进行工程设计,区县组织专家对工程设计进行抗震节能措施审查,新建翻建项目可以由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也可选择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组建的队伍进行施工,或者委托经培训合格的村镇建筑工匠施工 第十七条、单项改造项目提倡集中建设。统一确定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以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自主建设的单项改造项目。农户可以确定施工单位,注册专业人员或取得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委托其提出改造实施方案、并经乡镇建设管理人员认可、第十八条.综合改造项目需由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第十九条,提倡本市村镇建筑工匠承揽新建翻建和单项改造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民参与工程建设。增加农民劳动收入 第二十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定期发布农民住宅主要建材产品供应商名录,对名录中涉及的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向社会公告、以方便建设单位和农民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