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京新农办函。2011,12号,简称。实施方案,和。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为确保我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我市本村农民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抗震节能标准依法采取自主或集中方式对自用住宅进行新建翻建.节能保温单项改造。简称,单项改造,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简称 综合改造。建设活动的管理,第三条、农民住宅新建翻建,单项改造。综合改造应满足相关建设标准要求 一 抗震要求、新建翻建项目必须满足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 2008.该规程未做出规定的内容.执行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的规定 综合改造要符合国家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二。节能要求、新建翻建项目应满足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 2006.节能65 设计标准中围护结构要求 单项改造和综合改造的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 K,外窗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第四条,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民住宅建设工作,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简称 市新农办 负责落实具体工作,市新农办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全市农宅抗震节能工作计划 分解工作任务 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北京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做好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第五条,区县政府是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在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 负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实施主体责任,区县新农办牵头组织区县相关部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做好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的实施主体.在区县政府的领导和各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发挥属地管理主体作用,负责对限额以下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