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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 座谈会等形式 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二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节能,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开放空间 建筑风格和色彩等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的 应当在出让公告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六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建设项目批准 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和建设规模等 并附规划用地图,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 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 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八条,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市 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的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归还用地,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 扩建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示 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三、修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第三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四条,需要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提出分期建设的批次、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 并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第三十五条.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涉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各类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新建或者改建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 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 应当根据规划结合建设工程同步转入地下。鼓励建设管线共同沟。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确需穿越相关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征求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验线。符合要求的 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在地下工程基础完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基础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基础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 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 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 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四.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四十一条,在历史文化镇村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镇村保护规划的要求 按照。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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