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 修改 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公安 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市政和园林 城市管理。文化 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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