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六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 环境保护、公安.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 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