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 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六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 水利、环境保护,公安、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 城市管理、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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