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 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 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六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公安 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