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 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 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六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 环境保护,公安。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市 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