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 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 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六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公安,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文化 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 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