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 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 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六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 水利,环境保护.公安.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