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 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 引导新兴产业发展 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 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六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 公安,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文化、文物 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市 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