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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 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 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 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六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 环境保护、公安 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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