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 实施 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 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 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 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 国土资源 交通运输 水利.环境保护。公安 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 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 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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