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 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 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 引导新兴产业发展 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六条、市 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 水利,环境保护.公安,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 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