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 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 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市 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 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公安、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文化 文物 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市 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