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公安。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 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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