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作用、规范对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管理工作,根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省人民政府聘任的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 第三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遴选第四条、督察员在从事过城乡规划管理及相关工作且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或退休人员中遴选、一 曾担任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二 曾担任省。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领导,三.曾担任城乡规划编制或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的领导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志,四。曾担任高等院校从事城乡规划专业研究或教学的院系领导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志。第五条.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编制标准和实施要求,三、从事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规划执法.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规划师资格 曾担任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或市.县级政府分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可放宽要求,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如身体健康状况较好.具有较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能力的,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第六条、督察员遴选程序。一,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遴选督察员人选的要求 凡符合条件的人选均可在原工作单位报名、二.省有关部门、各市 县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 部门.有关城乡规划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等对报名人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报、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单位可推荐1 3名候选人、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各单位上报的人选。对照推荐条件进行核查。条件符合的。列为考察对象 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人选.组织考察组到其原所在单位进行考察 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推荐人选.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后确定拟聘任人选报省人民政府、第七条。未被聘任的候选人将纳入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作为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后备人选.第三章,聘任.派遣与培训第八条、督察员由省人民政府聘任。颁发聘书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同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告.第九条,督察员每届聘期2年、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可续聘,督察员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不得超过2届、聘期内督察员职位出现空缺.可按程序补选聘用.聘期截止时间统一为同一届聘任时间,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派遣督察员,按照地域相近,便于工作的原则。确定督察员分组,第十一条,实行督察员回避制度 督察员一律不派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退休前工作单位所在市工作,但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退休前所在单位、为中央或省属单位的.可不受此限制.第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应组织对督察员进行任前培训和不定期的相关业务培训,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三条,督察工作实行督察组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督察员负责对派驻或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督察组组长负责督察组的协调管理工作 组织该组督察员对集中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第十四条,每个督察组设组长一名 负责组织本督察组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不定期查阅督察工作记录和督察文件。二.组织本组督察员业务学习,工作交流和巡察。三.每月牵头召开碰头会、研究下月工作,四、起草督察组年度工作计划 督察工作进展情况.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五、承办省政府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 督察员应每月向督察组组长报告督察工作情况、向督察组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提交督察工作半年小结.年度总结,第十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应每季度召开督察工作座谈会 总结当季度工作、部署下季度工作。每年召开一次督察工作会议、第十七条.督察员应当服从督察组的统一安排、在开展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 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报督察组组长批准。督察组组长请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当月督察工作累计少于5个工作日的 需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解释。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并记录备案。第十八条,督察组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注意保密 需归档管理的文件包括,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 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二 督察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案件原始资料.形成的调查报告.三,督察员的工作报告及督察组的工作计划和定期工作总结、四,督察员、组 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 电话记录及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第五章 纪律与考评第十九条、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秉公督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漏涉密信息.二.认真履行督察员职责。积极工作.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三,不干预、不妨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 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第二十条 督察员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 不宜继续从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后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解聘。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考评组对督察员聘期工作进行评价,根据其出勤,工作业绩,地方反馈意见,考察情况等方面确定评价等级,督察员工作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优秀的督察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督察员或对督察工作不作为,督察城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不宜继续从事督察工作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后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六章、离任与交接第二十二条 督察员 督察组组长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辞职 如因身体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督察职责需退出督察岗位的.督察员需提前一个月报告督察组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督察组组长需提前一个月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同意后。报请省政府终止聘任 在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任,第二十三条。督察员聘期满后不再续聘或者聘期内因其他原因终止聘任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收回其督察证件,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告。第二十四条.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结和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情况,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移交有关督察工作的全部档案文件及相关办公用品。第七章。福利待遇第二十五条、督察员聘任期内。其人事,工资福利。医疗等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履行督察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专项资金中统筹列支。第二十六条。督察员的工资性补贴标准以督察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参照有关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订具体标准、商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支付.第二十七条、督察员的工作经费使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有关规定出台具体办法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1年8月发布的 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细则,试行.粤建执函、2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