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在我省范围内开展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负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我省城乡规划督察的规章制度和其他文件。二 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三 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四 做好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工作。五,指导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制度,第四条,督察员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聘任并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派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确定督察员派遣城市及形式。派遣形式包括.一。派驻.指督察员常驻指定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二 巡察。指督察员每月一定时间前往指定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三,集中巡察 指督察组每季度一定时间前往被督察城市开展督察工作,第六条。督察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一。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等情况、三 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特定地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的编制、审批。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落实了上层次规划的有关要求,五,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本条第。四.项所列各类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六、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七,各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及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八,各地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否依法运作,制度是否健全 九 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反映的城乡规划热点问题,十 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第七条、督察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列席派遣城市,城乡 规划委员会会议,二 列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工作主要内容的有关会议.三、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四,约谈知情人或要求涉及督察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五、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六.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第八条。督察员开展工作应当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 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九条.督察工作实行督察组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督察员负责对派驻或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督察组组长负责督察组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该组督察员对集中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第十条,督察员在督察过程中注重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的督察员联动.建立信息互通.重大案件督办、会审协商,违法图斑核查、专题调研等机制,分工合作。形成合力。第十一条、督察员负责编制派驻或巡察城市的督察评估报告.督察组组长负责协商督察员研究编制集中巡察城市的督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督察员,督察组组长 向派驻或巡察城市人民政府通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将督察评估报告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 并抄送各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督察员使用的督察工作文书包括,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函、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 和,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等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督察工作文书稿纸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第十三条。督察员对督察发现的问题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一,对容易改正的苗头性问题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轻微的问题,可以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函。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督察对象发出.二 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应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经督察组组长同意,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问题 或对.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力.逾期不予整改的。应起草,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经督察组集体研究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由督察员和督察组组长分别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发出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 省监察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 和有关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第十四条、督察员应当对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对城市人民政府未落实.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整改意见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第十五条,督察员督察发现下列问题、可以提出约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一。被督察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机制中存在重大问题、二 对公共利益或社会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城乡规划问题,三,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必须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第十六条,督察员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及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需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配合和支持规划督察工作,包括、一。建立会议通报制度.通知督察员列席城市.城乡 规划委员会会议和参加其他涉及督察事项的重要会议.二.为督察员开通查看规划资料信息的权限,协助督察员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配合督察员现场勘察,安排落实约见要求和其他督察工作事项,三 及时办理督察建议和意见,在收到规划督察建议书或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书面反馈办理意见。特殊情况经督察组组长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可延迟15个工作日,四,督察员提出约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约见时间、一般情况在10个工作日之内 紧急情况在3个工作日之内安排、五、参照当地公务员标准,为督察员提供办公、市内工作用车等必要的工作保障,协助安排食宿等生活保障、六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主办处.科、室干部为规划督察联络负责人和联系人,负责做好督察相关工作.第十八条.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第十九条.本规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9日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工作规程,试行,粤建执函,2011.517号.同时废止 附。督察工作文书格式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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