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与维护,第三十六条、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未提供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勘察 设计 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前,不得进行勘察 设计,施工活动,第三十八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一 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 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 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第三十九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 落实抢险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应按照地下管线应急抢险预案和专业抢险预案组织实施,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路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干扰,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二.堆放易燃易爆物.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 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 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 埋杆。堆物,钻探 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 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四十二条 对在管线安全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