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与维护,第三十六条,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未提供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前 不得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活动,第三十八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一 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三 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 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第三十九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抢险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 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应按照地下管线应急抢险预案和专业抢险预案组织实施,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路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干扰。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 改装、挪移 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 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 气体,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 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五、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 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四十二条、对在管线安全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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