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与维护 第三十六条。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未提供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 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勘察 设计,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前,不得进行勘察 设计、施工活动.第三十八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 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 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四 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第三十九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抢险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应按照地下管线应急抢险预案和专业抢险预案组织实施。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路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单位 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 气体.二 堆放易燃易爆物。三。擅自移动.覆盖 涂改。拆除 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 钻探,爆破 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五.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 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四十二条,对在管线安全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