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与维护 第三十六条。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 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未提供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前 不得进行勘察,设计 施工活动,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 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三 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四.加强日常维护 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第三十九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抢险机械。设备 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应按照地下管线应急抢险预案和专业抢险预案组织实施,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路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干扰,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 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 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二条,对在管线安全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