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与维护、第三十六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未提供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 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前。不得进行勘察.设计 施工活动,第三十八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 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第三十九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抢险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应按照地下管线应急抢险预案和专业抢险预案组织实施、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专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 交通 路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 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二 堆放易燃易爆物、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 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五。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 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二条 对在管线安全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