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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安全与维护、第三十六条,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未提供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前.不得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活动.第三十八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 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 第三十九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抢险机械,设备 物资,人员等 地下管线发生事故 应按照地下管线应急抢险预案和专业抢险预案组织实施,并向规划 建设主管部门 专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路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干扰,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 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 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动 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四十二条、对在管线安全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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