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与维护、第三十六条.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 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 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未提供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 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前,不得进行勘察、设计 施工活动,第三十八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 上报记录等.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 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第三十九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结合本行业实际 制定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 落实抢险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 应按照地下管线应急抢险预案和专业抢险预案组织实施 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路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 气体。二.堆放易燃易爆物,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 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 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 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五 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二条.对在管线安全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