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与维护、第三十六条.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应当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未提供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前。不得进行勘察 设计。施工活动。第三十八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第三十九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 落实抢险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应按照地下管线应急抢险预案和专业抢险预案组织实施.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路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干扰.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 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二、堆放易燃易爆物.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 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 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五 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 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四十二条,对在管线安全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