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与维护.第三十六条,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未提供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前,不得进行勘察,设计 施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 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四 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或损坏 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第三十九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结合本行业实际 制定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抢险机械 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应按照地下管线应急抢险预案和专业抢险预案组织实施.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路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干扰。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 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 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二,堆放易燃易爆物,三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五、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 偷盗 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四十二条,对在管线安全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