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与维护,第三十六条.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应当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未提供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勘察,设计 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前。不得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活动.第三十八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 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四 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第三十九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抢险机械。设备、物资 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应按照地下管线应急抢险预案和专业抢险预案组织实施,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 交通.路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二 堆放易燃易爆物,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五,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 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四十二条.对在管线安全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