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档案信息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机构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初审意见书.未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第二十九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燃气.供水。输油,通讯等重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标有准确空间位置的竣工图等竣工资料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对其中隐蔽资料,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本专业管线图等,还应当按城建档案机构的技术要求,形成并移交相应的电子档案,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已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无档案技术资料或档案技术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进行补测补绘工作.并将测绘成果及时报送城建档案机构 第三十三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绘制和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下 按照统一规划 资源共享的原则。适时建立、管理 维护和更新统一的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平台、开放提供给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使用.第三十四条。管线单位建立各自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时、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 完整性、时效性负责。第三十五条,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鉴定.统计和保密等工作。对于地下管线档案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等。城建档案机构不得出售和转让。